首页->政策法规
抚顺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
作者: 时间:04-18 15:20

  乡镇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内容:乡镇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对象:乡镇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条件:

1、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2、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3、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4、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5、单位与所在地方行政区域有线电视无法联网的

6、学校开办用于教学或非教学目的和军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或非业务的有线电视。

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予以审查,同意后由省广播电视局审批,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需提交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意见证明;

3、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技术要求的规划;

4、办公、机房场址及平面图;

5、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播出措施;

6、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广播电视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2号令)第5条。

责任处室:社会事业管理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不收费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内容: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内)电视节目。

对象: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公寓等;

4、接收单位能够承诺使用国家境外卫星监督管理平台提供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

程序:设置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收境内卫星节目由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批。

需提交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写明需申请的国家批准在境内落地的电视节目名称;

2、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三星级或标准二级宾馆饭店的证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在境内居住办公的有关证明材料(含聘用单位证明、公安部门开据的居住证、租、住房的证明、护照复印件);

3、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4、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居住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设置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设施的意向书;

5、专业管理人员情况及管理制度;

6、设置境外(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机房设备及天线平面图。

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第8

责任处室:社会事业管理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接收外国卫星电视审验费  辽价发[1992]98

  设立、终止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

内容:对市、县申请设立、终止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资格审核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对象:市、县

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充足的资金保障;

4、有必要的场所(附建筑平面图)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程序:市、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局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设立主体的申请报告。

2、县、市广播电视局审核意见;

3、涉及无线广播电视频率、功率等技术参数的,要提供使用建议;

4、涉及教育电视台项目的,须提供各相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5、涉及播出机构设立、合并、终止的,须提供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和其它相关材料;

6、涉及变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供新的节目设置规划;

7、涉及因行政区划变更而变更台名或称号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其它说明材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28号)第11条、第13条、第14条;《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社发字[1996]246号)第6条。

责任处室:社会事业管理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不收费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内容:因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等原因搬迁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对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的单位

条件:符合广播电视设施迁建规定。

程序:由设台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局,对发射功率100W(不含)以下的台,由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对发射功率100W(含)以上的台,由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因搬迁对邻省广播电视覆盖造成影响的,由省广播电视局邻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调;若对本省其它地区广播电视覆盖产生影响的,由省广播电视局主持两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调。

需提交材料目录:

1、主体单位提出搬迁理由的申请报告;

2、搬迁前的技术资料和搬迁后的技术资料;

3、搬迁经费和搬迁后的工作场所、环境的书面说明;

4、因城市规划建设形成的搬迁,需提供市规划书;

5、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书面材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国务院令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2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18

责任处室:社会事业管理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不收费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验收

内容: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设计、标准和质量进行审核。

对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设计、建设单位

条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竣工60日内。

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辽宁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设计说明;

4、当地电磁环境调测记录资料;

5、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走线、布线及电平分配图;

6、工程安全检测记录;

7、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第22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12号;《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8号令)第22条、第23条;《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第14条、第17条

责任处室:社会事业管理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有线电视工程质量检验费  辽价发[1992]98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内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对象:城市社区

条件:

1、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2、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3、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4、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5、单位与所在地方行政区域有线电视无法联网的

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予以审查,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批,报省、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需提交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意见证明;

3、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技术要求的规划;

4、办公、机房场址及平面图;

5、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播出措施;

6、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2号令)。

责任处室:社会事业管理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