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村村通”工程的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通知》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