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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市进一步整治非法销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作者: 时间:09-03 16:35

     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和辽宁省广播电视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安全局、辽宁省信息产业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和整治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需要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许可证》;安装使用的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信号源应全部来自国家指定的安全平台。

二、严禁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及居住的场所,如需安装,必须携相关手续及证明到市广播电视局办理手续(可上抚顺广电网上查询,网址:www.fsgd.com.cn,取得《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每年必须到市广播电视局参加年检审核。

三、承揽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专产专营”制度,不得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已经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一律自行拆除。

六、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广播电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市广播电视局是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核)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和日常监管。

九、市广播电视局对符合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时间为每年79月,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和个人将撤销其《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播电视局申请办理电话:04137683102

 

抚顺市广播电视局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国家安全局

抚顺市工商管理局

抚顺市信息产业局

 

00 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