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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编制说明
作者: 时间:09-03 08:49

抚顺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抚顺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抚顺市广播电视局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工作;2、编制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广播电视技术事业规划,合理布局广播电视传输网络;3、直接领导抚顺电台、抚顺电视台、抚顺广电有线网络传输中心(抚顺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抚顺网络新闻台的工作,协调、指导县区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4、组织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方面的法规、标准和章程,起草我市有关广播电视规章。负责广播电视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成果推广;5、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及外星节目接收与传送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有线广播电视站、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审核报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工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的验收工作;6、承办调查处理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违规问题;7、负责全局广播电视播出、发射等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4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55个方面,其中授权执法主体1个:抚顺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台站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有线电视系统建设管理、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管理等行政执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局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14条规定的55个方面的内容细化、分解为131档,统一编制了抚顺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OO八年七月二十日

 

 

抚顺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较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较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2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较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较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3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两次,情节较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处罚款1万元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三次,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4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两次,情节较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三次,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初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情节较重的达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连续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达三次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较严重达两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情节严重的达三次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较严重达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达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情节严重的达三次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达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处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5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